《税收与区域经济发展》:
三、改革和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改革税收制度
针对现行涉农税制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应以取消农业税为契机,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本着“税制从简、稳定税负”的原则,尽快完善和改革税收制度,建立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主要思路如下:
1.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制度
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税率。对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优惠政策,要继续优惠。比如对农业初级产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2.改革和完善税制
体现纳税与受益一致性原则,现行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对“三农”来说,取多予少。为使新农村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就必须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将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3.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
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一种税。未来我国财产税改革可以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将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归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在统一的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中,可分设农用土地税和城乡房地产等税目,对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设置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税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农用土地税的征税对象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和国有农用土地,农用土地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按照农用土地类型、土地等级、面积、产量实行分档定额征税。农用土地税的收入应全部支出在农村建设上。
(二)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调整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要系统化,协调好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
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的现象。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上,要协调好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关系,建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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