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税制概览(第19版)》:
2.纳税地点
除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但是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政府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政府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分享,25%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政府之间分配。分配给地方政府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在省级行政区域以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制订相关的收入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所在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和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也应当报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般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以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当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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