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给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为填补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偿不足,需放宽政策,多方集资,开拓卫生事业的发展渠道;国家对医院的补助经费,除大修理和大型设备购置外,实行定额包干,补助经费定额确定后,单位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对新医疗诊治项目、新医疗设备仪器实行按成本收费,对新建、改扩建病床实行分等定级收费,同时放活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的收费,允许开设特殊服务和挂牌门诊。
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国发[1989]10号),提出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以与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定任务、定编制、定质量和经费包干合同,在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主支配财务收支,并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分配形式;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除大修理、大型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外,实行定额包干;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费包干以后的收支结余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县以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低于40%)的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单位自主分配;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有条件的项目也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专家挂牌门诊,以及根据病人特殊医疗服务要求开展的各种优质服务项目,允许在收费上适当高一些;可建立特诊室,配备高水平医护人员,实行高收费(公费、劳保医疗不予报销);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要求“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医院自主权,兴办医疗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他产业,以工助医,以副补主”。这一段时期,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政策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相吻合,公立医院的改革也套用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推行承包制。“放权让利”的改革提高了公立医院的积极性,有助于弥补医院收入的不足,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因缺乏完善的筹资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导致公立医院的过度趋利和盲目扩张,对其公益性提出了挑战,也为“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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