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典合同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0.00     定价 ¥ 29.8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3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15784
  • 作      者:
    全民普法图书中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收藏
编辑推荐

案例贴近实际,自测加深理解

语言浅显易懂,分析专业细致

展开
作者简介

全民普法图书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内设机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专业作者组成。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展开
内容介绍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涉及合同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关的常识,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全书共分九个章节,分别是“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违约责任”“买卖与赠与合同”“借款、保证、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运输与承揽合同”“仓储与保管合同”“其他合同”。内容详实,语言通俗,案例典型,具有较强的知识性和实用性。

展开
精彩书摘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赵某为一果品收购商,因上一年度果品产量低,其收购的果品很少,导致严重亏损。为了弥补去年的损失,赵某欲在今年大量收购果品。遂在今年苹果还未到收获季节便向果农发出宣传材料,称“今年质优果品,我将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结果,今年果品大丰收,赵某收购的苹果已经是去年的两倍多,果农还在源源不断地送货,赵某又开始担心收购果品过多无法销售,遂拒绝收购果农再送来的苹果。果农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他发出的宣传材料上写有“将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的要约,而赵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要约邀请,并不构成要约,所以可以拒收果品。那么,赵某的宣传材料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应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时,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赵某发给果农的宣传材料,只是希望果农提供苹果,对质优苹果才会“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一种要约邀请。所以,果农提出的赵某的宣传材料为要约的说法不能得到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向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选择:范某下班路上看见一个楼盘广告,载明:“临近奥林匹克公园——尽享健康生活;入户即享树人小学入学指标;您下单,我守诺,共创和谐家园……”范某很是动心,因为树人小学是该市教学质量最好、最难进的小学。于是,范某一周后就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广告属于[解答:B。] (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离职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对方故意拖延合同签订进程怎么办?

 价目表和拒绝合作通知同时到达,怎么办?

 已经发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迟到的承诺还有法律效力吗?

 未盖章但已履行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吗?

 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未成立,还要为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吗?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买卖合同生效后还能再对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吗?

 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按一般标准”就是行业标准吗?

 合同双方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怎么办?

 对方没有先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不付款吗?

 提前交货造成了损失只能自认倒霉吗?

 合同约定“按执行情况给付报酬”,可以按当地市场价给付报酬吗?

 合同中约定“近期提货”,提货人可以随时提货吗?

 合同中未约定运输费用由谁承担的,是由发货方承担吗?

 放弃到期账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吗?

 悬赏广告约定报酬,当事人突然反悔,归还者还能拿到报酬吗?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未做明确变更,约定按原合同履行可以吗?

 专业的定作合同可以转让吗?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吗?

 收货权转移后,免费承运的约定还要继续履行吗?

 企业合并后,之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企业分立后,分立前欠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抵销权可以随时行使吗?

 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按合同约定给对方送鲜鱼,对方无故拒绝受领怎么办?

 货物提存期间毁损如何处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既要违约金又要定金吗?

 出租车“误时”需要赔偿乘客损失吗?

 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不符,按哪一个执行?

 电力公司及时修复电路,突然来电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约定的演员无法到场,可以让他人代替吗?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无偿替别人运送物品导致损坏需要赔偿吗?

第五章 买卖与赠与合同

 买方未及时提货导致货物损毁,卖方要担责吗?

 未签订书面合同,送货单可以作为买卖依据吗?

 签订意向书后另一方拖延签订合同导致损失,谁应担责?

 未仔细验货就在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视为已经验货了吗?

 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损失?

 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责任?

 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买方可以少付钱吗?

 质保期内产品出现问题,卖方不予维修,买方可以自行维修再找卖方索赔吗?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可以收回标的物吗?

 试用买卖中没有预先说明“试用费”的,买方还需要支付该费用吗?

 货物交付前已经受损,卖方应当提前告知买方吗?

 购物买到残次品该怎么办?

 母狗被卖后生下的小狗归买方还是卖方?

 分批购进货物,其中一批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赠与他人的物品未实际交付,可以反悔吗?

 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财产被毁坏了该怎么办?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方没有履行义务怎么办?

 企业有权撤销向灾区捐赠吗?

 夫妻一方有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

第六章 借款、保证、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何时可以催款?

 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未提款,也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吗?

 借款人能随意改变借款用途吗?

 个人借贷未约定利息,贷款人可以索要利息吗?

 借款利息可以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只有保证人的签字,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份债务,两人担保,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品损坏,谁来承担责任?

 租来的房屋应由谁履行维修业务?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不反对承租人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的承租权也可以“继承”吗?

 公司可以买下承租的房屋吗?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赁物,怎么办?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物应该归谁?

第七章 运输与承揽合同

 承运人绕行导致货物变质,谁来负责?

 托运人不交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物品吗?

 承运人未及时将突发疾病的乘客送医,要承担责任吗?

 乘坐出租车发生车祸,乘客应向谁索赔?

 遭遇出租车拒载怎么办?

 乘坐客车时行李意外丢失,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方可以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吗?

 制衣厂没有按合同制作衣服,怎么办?

 定作人拒绝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留置货物吗?

 定作人临时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定作人提供的原料被盗应该怎么办?

第八章 仓储与保管合同

 保管人未妥善保管造成物品损坏怎么办?

 保管人可以出借保管的物品吗?

 提前取回仓储物,是否可以要求仓储公司退还部分仓储费?

 先存放后付费,存放物毁坏责任谁负?

 仓储物被毁损且有缺失,存货人该如何索赔?

 未向保管人声明寄存的是贵重物品,失主应该怎么办?

 无偿替人看包,包被偷走要承担责任吗?

第九章 其他合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负责吗?

 委托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被解除吗?

 受托销售货物,超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归谁?

 行纪人可以买代卖的产品吗?

 中介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谁来赔?

 交易未实现,还要向中介支付费用吗?

 租户与房东通过中介认识,但并未通过中介签订租房合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在合伙债务中,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为虚构,债务人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吗?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