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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在一起车祸中将B撞成轻伤,B试图通过法律解决赔偿问题,B将如何寻找法律?怎样确定自己权利和A的义务?常识观念以为,可以查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已经文字化的明确规则,如交通法规或民事法规,如果在英美国家,除立法之外可以查找以往法院判例中的明确规则。如果A与B因合同是否已完全履行而发生纠纷,A也试图通过法律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要求B全面履行合同,则A同样可以像前例B那样进行查询。当然,前一例的B和后一例的A,都可以咨询律师、法官、公证员或法律教师,问他(她)们法律是什么,自己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通常而言,虽然这些法律专业人士查找法律的速度较为快些,范围较为广些,但其同样会在大致相同的范围内寻找法律。
常识观念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在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书本之中。而且,它暗含了这样一个思想:人们在查找法律时心中都可以存在一把尺子或者一个标准,用其来衡量哪些规则是法律,哪些不是。在社会中存在着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体育规则、礼仪规则……前例B、后例A以及一般法律专业人士,都可以不在其中寻找法律,他(她)们心中都可以依据“尺子”或“标准”衡量这些规则,并可以发现它们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抽象的法律理论中,“尺子”或“标准”表现为法律的概念或定义。常识观念相信,如果形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那么,根据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便可以形成“尺子”或“标准”,以在实践中确定什么是法律。这种尺子或标准就像一条分界线,可以将所有称之为“法律”的划在一边,将不称作“法律”的划在另一边。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常识观念在英美法律理论中颇为流行。即使是今天,仍有人坚持这样的观念。
可以看出,常识观点以为,作为法律的概念或定义,法律,就是国家权威机关制定及认可的以文字方式表现的明确行为规范;其实施依赖社会统治集团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根据常识观点,至少可作如下推论:(1)法律是统治者或国家制定及认可的行为规范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因此,法律的实施机构(适用机构),在法律实践中便必须执行法律,换言之,执行法律是这些机构不能推脱的硬性义务;(2)法律的定义是如此,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便可以将此定义作为确定法律是什么的标准,并用其区分法律规范和非法律规范。在前面的例子中,前一例的B和后一例的A,都有权利要求法律适用机构即法院必须执行正式文件中规定的行为规则,法院也必须将此视为自己的义务。在前一例中,法院应当判决肇事者负赔偿责任;在后一例中,如果的确存在合同违约方,法院就应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可以根据上述定义确定法律是什么,确定具体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什么,并使其区别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种类的规则、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如果这种观点在解决具体法律实践问题时,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而且在理论上不存在极难克服的论证困难,那么,对其怀疑甚至批驳则是不恰当的。但是,常识观点真能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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