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问题研究(特辑·2015)》:
第一,府院之争。根据美国宪法,移民问题是属于美国国会管辖范围内的国内问题。行政部门的相关命令和政策指令必须符合由国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精神。如果国会不认可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那么国会可以采取立法行动,推翻总统的行政命令。当然,要通过立法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无论是众议院还是参议院提出的法案,都必须首先要在两院获得通过,最后由总统签署后方才成为法律。如果同一法案或经过两院磋商修改后的法案不能同时获得参众两院的批准,或总统拒绝签署且国会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的否决票,那么这一法案将胎死腹中,无法成为法律。
早在奥巴马公布其行政命令之前,美国国会就警告奥巴马不要在非法移民问题上采取单方面行动。国会众议院议长共和党领导人约翰·博纳(JohnBoehner)在2014年11月6日强硬表态:“我已经向总统明确表明,如果他采取单方面越权行动,那么他无疑毒化了政治气氛,本届国会将不可能在移民改革上采取行动”;“玩火者必自焚。如果他想这么干,那么无异于自焚”。对于共和党人的立场,奥巴马针锋相对地表示:采取行政命令在历史上有先例可循,自艾森豪威尔以来历届美国总统都曾干过。而且,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权在国会不作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拥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对于国会的威胁,奥巴马反唇相讥道,如果国会真心实意要解决移民问题,那么“我的建议是,通过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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