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基本概念
1.什么是伦理学
伦理学是研究人(“个体”)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社会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学说。伦理学应分为“广义伦理学”和“狭义伦理学”。前者以“实践”为逻辑起点,形成美学、狭义伦理学、教育学和法学;后者就是通常所说的伦理学,它以“善”或“道德”为核心。
2.环境伦理学
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及非人类世界的道德关系以及环境与非人类世界的价值和道德地位的一门学科。作为一种全新的伦理学,它在强调人际平等、代际公平的同时,试图扩展伦理学的视野,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从20世纪70年代作为哲学的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出现以来,环境伦理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作出强而有力的挑战。首先,它质疑人类在地球诸物种中的道德优先权;其次,它理性地研究赋予自然环境及其非人类成员内在价值的可能性。
1.5.2环境伦理观:困惑与争议
伦理价值观,是人类社会最深层次的文化核心,是人类社会最稳定、最内在的本质行为准则。如果说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及工业、经济,是人类社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展的引擎的话,伦理价值观则是刹车,它无时无刻不提醒我们回过头来,反思一下我们的路径并展望一下我们的前途。伦理价值观转变较为缓慢,充满了冲突、困惑、焦虑与争议。环境伦理观,反映人类与环境及非人类世界的道德关系以及环境与非人类世界的价值和道德地位,作为矛盾的焦点,更是如此。
从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人类对大自然的态度,一直都在改变,大致上有三种价值取向:第一,人类屈从于自然,为强有力和不妥协的大自然所支配;第二,人类凌驾于自然,支配、利用和控扼自然;第三,人是自然固有的一部分,如同动物、植物和山川一样,应设法和大自然和谐共处。这种概括足以客观地反映出入类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及其历史发展。
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科技与生产力水平的极大进步以及征服自然的逐步胜利,人类在加快了对自然索取的同时,主宰自然、奴役自然、支配自然逐渐成为人类环境伦理的主流。培根主张通过获得知识达到对自然的统治,笛卡儿则宣称“人是自然界的主人和所有者”。可是,工业文明既为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也造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土地沙漠化、海洋污染和物种灭绝等。面对工业化引起的公害肆虐,学者、政治家和公众逐渐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开展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再探讨、再认识。
而人类的主宰自然、改造自然,甚至是创造自然、创造人类自我的能力,对人类社会最本质的伦理价值观也提出了空前的挑战。一系列新的问题摆在了人类面前。人类开始对自己过度膨胀的能力与欲望感到惶恐不安,对人类社会未来的走向,对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开始反思。
假设扑灭自然之火、驱逐野生动物或者毁灭一些繁殖过度的本地物种的部分个体,将有助于保护某一特定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那么,这一系列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是可允许的甚至是必要的?一家采矿公司在先前未经破坏的地区露天挖矿,该公司是否有道德义务来恢复该地区的地形地貌以及地表生态?与原初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相比,经人工恢复的自然,其价值何在?人类污染,破坏自然环境,消耗地球上大量的自然资源,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错误的。而其错误是否仅仅在于它对一个可持续的环境对于人类福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还是说,自然环境及其多样物种具有特定价值,这些价值有无权利受到尊重与保护?
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克隆技术的实用化,尤其困惑着我们的是,我们是否有权利复制动物、克隆动物,甚至是复制自己、克隆自己。
1.5.3环境伦理准则
环境伦理从自然生态系统的角度看待各种价值,包括生命体的价值。因此,对人类及其个体生命价值的珍重与维护以及推而广之,对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命及环境系统的珍重与维护,成为环境伦理准则的根本。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环境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人类对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最终将受惠于每一个人,这也是无可置疑的。然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人类面对环境的行为往往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对环境的治理或者保护都需要群体的努力和合作;但是任何个人对环境的行为和做法,其环境后果都不限于个人,而会对周边环境乃至整个人类造成影响。所以,应当关心个人,关心人类,关心整个环境系统。
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其一,正义原则。按照环境伦理,任何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以及肆意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与生态价值维护的行为都是正义的,应该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
其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我们在治理环境和处理环境纠纷时维持公道。公正的做法是由环境污染的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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