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互联网管理的原则
互联网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一国域内法权问题,也是一国国家利益问题。迄今为止,在互联网管理原则问题上,没有一个国家奉行独一、不变的原则,而是以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出发,在互联网不同的领域奉行不同的管理原则,而且因时因地都在发生变化。国际上,互联网管理已由原来的单边博弈上升为多边协商,加之“9.11事件”后极力倡导“网络自由说”的美国政府也开始实施互联网管理的网络法治原则,因此,各国总是经常不断调整其政策立场,在众多的管理原则当中进行徘徊、摇摆。
一、互联网管理原则的类型
从各国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管理的原则大体可以区分为“自我调节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和“国际协调原则”三种类型。
(一)自我调节原则
“自我调节原则”排斥国家干预,强调互联网应用和发展的自由放任和行业自律,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理论在互联网发展问题上的延伸和扩展。“自我调节原则”又表现为“自由放任原则…‘行业自律原则”等具体形态。
自由放任原则主张政府放弃对互联网的干预和管理,由互联网企业、用户自由任意去从事互联网的开发、设计、建设和运行,并在互联网上自由任意从事其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互联网商用的最初几年,美国政府奉行典型的自由放任原则,《〕996年电信法》曾经明言,美国对于计算机业务的政策是,“确保现时存在于互联网及其他交互式计算机业务中的多样化及竞争性自由市场不受联邦及各州政府的不当干预”①;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也曾指出,“对于其他媒体的管制原则并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内容”。相信“互联网将会自己产生新的机制来解决自己产生的问题”。2010年1月23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发表题为“网络自由”的演讲,宣布美国将把“不受限制的互联网访问作为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务”,是自由放任原则的一种外交表达形式。
行业自律原则与自由放任原则如出一辙,主张政府不对互联网进行干预和管理,而应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互之间通过协议和相互监督的形式,完成互联网的行业自主管理。美国政府在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奉行较为典型的行业自律原则,《1997年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美国政府对待互联网上信息内容的原则立场是,鼓励实施行业(如节目内容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和广告商)自律和内容定级(nating)系统,并向家长和其他用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以帮助其解决儿童上网、网上暴力等内容访问问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