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并认为宗教是为了国家统治的利益,为向人们灌输对权力的畏惧和服从才有存在的价值。他毫不留情地把神从天堂拉到了地上,把至尊还原成了虚幻,把教会贬为国家的附庸,以人权反对神权,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启迪新思想、新科学,迎接资本主义新时代的到来。在摆脱了神学观点之后,他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事物,从理性和经验中提出了某些规律,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全部政治理论的两个出发点是人性论和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通常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的体系。从古希腊以来,对于自然法的意义及其与成文法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智者学派把“自然”和“法”分开,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是出于权宜之计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断定能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成文法的参考。柏拉图认为必然独立存在着正义和勇敢这样永远不变的实在,这些实在不是由感觉或经验观察所能领悟的,而是必须由纯理性,亦即由哲学去寻求,因此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必须委托给哲学家来负责。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在哪里都具有同样权威的、使用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它适用于社会上除了奴隶以外的所有公民。斯多葛学派提出了一种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是人人共有的一种属性,非公民独有。自然状态是一种为理性所控制的和谐状态,但被自私所破坏,因此人类面临的任务是要塑造自然的法则,以便恢复自古就有的理想,按照理性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理性是各国人民共有的,因而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中世纪的神学家把自然法与新旧约圣经的天启法等同起来,他们中有的人认为自然法来源于神的理性,有的人主张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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