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商号》:
明清的商业 明朝初年,政府一直忙于恢复元代留下的社会经济的烂摊子,直到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商业才好不容易走出低谷,再登高峰。清中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商业随之进入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出现了第三次飞跃。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一步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商业同时也蒙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色彩。
从明前期到宣德(1426—1435年)景泰(1450—1457年)时,商品经济曾经一度相当繁盛。然而自此之后,随着统治者越来越严重的贪欲,商税逐渐加重,并增“市肆门摊税”(营业税),设立钞关、征船料税,又加上工关税,恢复了竹木抽分,重新对外国贸物及本国土货征收实物税。“和买”再次变成低价抑买。金花银(明代税粮折帐的银两)每石米才折交银一两,为以前的4倍。茶、盐等法逐渐混乱不堪,正德(1505—1521年)时更是在京城内外开设“皇店”,和民间商业争利。其中甚至有聚娼寻乐的“花酒铺”,根本不顾及礼教世风。社会经济再度走下坡路,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农民起义全面爆发,最终震撼了腐朽的封建传统商业模式。自此,统治者才决定考虑革除一些弊政,自嘉靖(1522—1566年)时开始,明朝历史开始走下坡路。
明朝后期,统制者所进行的最好的改进举指包括:废除工役制、实行银行役以及推行一条鞭法。以银代役制度从弘治(1488—1505年)时开始施行,然而当时还不是非常普遍。嘉靖八年(1529年)正式完全废除轮班制,一律改纳“班匠银”;后由政府出钱雇人充役,纳银数有所减轻。自此以后,广大工匠的技术与产品投入市场,发展并提高了民间的私营手工业,推进了一度遭受打压的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在全国推行的一条鞭是在万历九年(1581年),时任丞相的张居正提出,的其内容就是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将原先依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丁、粮(田赋税粮)派役,然后和其他杂税合编在一起,计亩或计丁全部折换成银两上交官府。在大多数农业地区,因为丁役部分归人田赋,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减轻了生活负担。农民为了多得货币用来缴纳“鞭银”,就按照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种植那些更值钱的经济作物,农产品商品化的倾向增长迅速。明后期商品经济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这两种制度的实施有很大关系。
明末清初之际,由于连年战争,导致全国上下到处一片惨淡的景象。接着清政府为了防范郑成功的抗清势力,更是实行了严厉的海禁政策,制订了沿海无人区的迁界措施。清政府担心人民力量会对清廷统制造成威胁,便对矿山严密封禁。东南城市更是限制丝织业的发展,监视织工与市民的活动。所有这些举措都严重制约了商业的恢复与发展。更不可忽视的是清代用白银作为货币,铜钱作为辅币,白银因而不断流入燕京与边外以及富商大贾达官污吏之手,很大部分被这些人窖藏起来。货币无形中减少流通,而征税还是依旧用银,导致流通中货币严重短缺,物价飞涨,市场缺乏活力,交易停滞,这更给商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比宋代更进一步的是,明清时期的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其中最突出的是棉花种植面积得到迅速扩大。在明代,河南、山西、山东大部分土地都种上了棉花,黄道婆的家乡松江地区更是成为全国著名的棉花集中产区。清代产棉区又扩大到河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地区。河北地区的冀州、深洲、赵州、定州等地,棉农数量远远多于普通农户。每年“新棉入市,远商翕集,肩摩踵错,居积者列肆以敛之,懋迁者牵车以赴之,村落趁墟之人莫不负孥纷如”(乾隆御题《棉花图》)。甘蔗在福建、广东、台湾地区获得普遍种植,在台湾是“蔗田万顷碧凄凄……一望茏葱路欲迷”,所产蔗糖最远销售到日本南洋。明万历时才在福建、广州一带种植的烟草,到了清代已经推广到全国各地,福建产烟区种烟更是占大部分土地,南方的湘、桂,北方的陕、甘也都相继产烟。清代时期,柞蚕获得大量发展,后经山东向贵州、陕西等地传播。茶叶在18世纪中出口大量增加后,其生产规模逐渐扩大,仅仅武夷山一地就年产几十万斤。商业因为农业商品性生产的发展,获得非常好的物质条件。
棉花、甘蔗、烟草、桑等经济作物的飞速发展,极大的抑制了粮田种植面积,导致这些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粮食不够自己日常使用,急需余粮区的接济;再加上城市工商业人口的激增,对粮食的需要量更多,以至于江南地区必须从两湖、江西、安徽等地运进远调粮食。俗谚说:“湖广熟,天下足”,粮食产销路线的改变得到明确反映。清代时甚至从遥远的四川购置米粮,关外的粮食同样也需进关供应直隶、山东甚至浙江、福建地区。广东在清代时期也成了缺粮大省。广东地区所需要的大米主要取之于广西、湖南,台湾米则经过海路运销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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