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和接入法律问题研究》:
透明公开原则也是各国立法中普遍采取的原则之一,透明公开原则要求运营商在制定互联协议、商讨互联价格以及后续的保证互联质量中,做到互联协议、价格、维护记录等的公开透明,同样是对公平竞争和互联互通质量的一种保护。透明公开原则在各国立法中均有采用,但对运营商的公开义务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对此后续章节有详细讨论。
我国在互联互通立法中也采取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十六字原则,在具体条款中对上述三个原则同样得到了体现。
第二,促进互联协议达成。
管制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促进互联互通协议的达成。当市场内新人的运营商提出互联互通谈判请求时,监管机构需要监督互联谈判程序的启动,同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互联协议。当互联协议谈判出现问题时,管制机构需要从中进行调节。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互联协议的订立机制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资源谈判。在一个运营商提出互联请求的限定日期内,被申请运营商有义务启动互联谈判。同时,提出的互联请求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被申请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启动互联谈判程序,则需要主管机构进行调节。第二步,互联谈判程序启动后,运营商在非歧视和透明的原则下进行互联谈判。互联谈判采取自愿原则,体现了民法自治的原则。在互联谈判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继续时,监管部门进行介入。监管部门的介入一般程序为一方陈述,一方答辩,或者双方称述后,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强制进行互联互通。
第三,协调互联互通争议。
根据各国电信法、管制文件的规定,协调互联互通纠纷时各国管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在解决互联互通纠纷中,一般程序为:(1)一方陈述,另一方答辩,或者双方陈述。确定争议的核心。(2)行政根据当事双方陈述,进行初步调查,达成初步协调意见。(3)根据协调意见协调双方进行新的谈判。(4)若谈判仍无法达成一致,则主管部门行使职权进行裁定,对违规方进行行政处罚。(5)争议一方对裁定不服,可依据本国、本地区法律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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