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人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2012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37号文要求分别经区域性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