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品格》:
扶助跌倒老人引发的思考
在路上看见老人跌倒,该不该去扶?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现在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甚至争论。其实,就如有网友所说:这个问题居然也要拿出来讨论,这本身就是社会的悲哀、国家的悲哀。但问题是,引发问题讨论和争论的原因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又应当如何应对呢?
有不少人认为,这一现象的发生,反映了社会公共道德水平的下降甚至是严重滑坡。对此,我个人并不完全赞同。因为公共道德首先具有“公共性”,如果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老人跌倒不应该去扶,显然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共道德的滑坡。而现在的问题是,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看见老人跌倒,是应该去扶的,说明大家还都是明白的,基本的道德底线并没被突破;但知道应该去扶而不愿甚至不敢去扶,这显然就不是或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了。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同的是道德是基于一个人的良心作出的判断;而法律是基于一个人的行为作出的判断,并且这种对行为的判断首先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而不是“想法”,但不能排除对“想法”的考量,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主观方面。如果不考虑主观方面而仅仅根据行为进行判断,就很有可能出现偏差。因此,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与维护,不仅需要相应的道德水准.更需要依靠法律(基于良心)的公正的事实判断。一旦法律的判断背离了良心的准则,必然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彭宇案、许云鹤案等相关案件的判断,实际上是给人们一种法律上的心理暗示,根据这种心理暗示,不扶老人恰恰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是“合法”的,扶起老人则有可能证明自己确实“违法”了;而卫生部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又在不恰当的时间和场合为这种心理暗示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尽管这个《指南》本身是正确的)。当这种心理暗示作为一种示范效应蔓延开来时,问题就真的发生了。
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能仅仅是提高道德素养,更应该从规范公权力的示范效应人手。一旦发生类似的争议,公权力机关首先要判明责任,像许云鹤案中跌倒的老人依照法律本身就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谁主张,谁举证,在可能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也要承担必要的查证责任,不能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救助者;三是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有不少网民建议立法惩治那些被救之后诬陷救助者的行为,其实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就已经包括了类似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撞人之后借“扶人”名义逃避责任的,同样也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那些对他人施以援手的人,在“见义勇为”的同时,更要“见义巧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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