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举行了“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论坛”,进一步明确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
(二)加拿大公共卫生服务制度
加拿大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联邦制国家,采用联邦制、国会制及君主立宪制。卫生行业是加拿大第三大劳动力部门,卫生从业人数约占加拿大劳动力总数的10%。
1.责任分配宪法规定了加拿大的两级政府,第一级是联邦政府,第二级是省(地区)政府、市政府。各级政府在卫生保健方面的职责也不尽相同。联邦政府主要以制定全国范围的卫生保健体系标准,通过财政拨款,对各省、地区、市的卫生服务提供资金,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其他卫生服务。省、地方政府则通过对该省和地区的卫生服务进行规划并提供资金,对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进行监督和评估。加拿大的人口和公共卫生部(PPHB)负责加拿大初级公共卫生,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疾病预防的政策、项目和制度,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进行监督与控制。
2.立法加拿大的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公共卫生立法权,根据本省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法律。在联邦政府一级,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隔离法案》和《健康保护法案》。《加拿大卫生法》规定了加拿大卫生体制的建设必须以向加拿大全体公民提供便利的、负担得起的和适当的优质医疗服务为总体目标。规定了医疗保障系统的五项基本原则:①医疗保障服务的非营利性,即各省的医疗保障系统必须遵循非营利性原则,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经营;②医疗保健项目的全面性,即全部的医疗保健项目都应包括在系统服务的范围内;③人群覆盖的广泛性,即加拿大的全体居民都有享受医疗保障系统的权利;④医疗服务的便携性,即公民在省外、国外均可享有医疗卫生服务;⑤医疗服务使用的无障碍性,即加拿大任何公民对系统的享有都不会因种族、身体、经济等问题而制约。
3.筹资加拿大的医疗卫生服务以政府出资、私营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公费医疗为主,加拿大人称之为“医疗保健”,医疗保健制度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公费医疗(包括医院和私人医生为患者提供的门诊及住院医疗)。其医疗保健事业的经费主要依靠税收,即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征收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医疗保健制度自建立以来,加拿大的医疗服务就从以医院和医师为重点逐步转向了以初级保健中心、社区医疗中心和家庭保健为重点的医疗服务体系。加拿大的卫生保健提供体系从总体上来看属于社会化医疗的模式,其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入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健康指标的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工业化国家中,加拿大的人口预期寿命最高,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标排名中,加拿大也名列第一,加拿大的医疗保健制度不仅给加拿大人带来了良好的健康状况,还给加拿大带来了各种经济效益。公费医疗合理地分担了加拿大医疗保健的费用,同时也提高了运作效率,节省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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