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企业真正的利润最大化,并非是单纯地从自身经济利益和短期效益出发,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企业内部解决污染产生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业的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才是符合伦理要求的,也是企业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企业环境伦理学为企业环境责任的确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2.企业的环境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其产生于环境破坏的严重性,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外部不经济性是造成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的关系,有不同的解释。
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John Elkington)于1997年提出了“三重底线”的概念,他认为就责任领域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也就是传统的企业责任,主要体现为提高利润、纳税责任和对股东投资者的分红;环境责任就是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就是对于社会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企业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时必须履行上述三个领域的责任。卡罗尔(Carroll,2004)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喻为一个金字塔,由程度最基本到程度最高依次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他将企业的环境责任隐藏在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之间,认为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必须从保护生态环境、尊重自然的道德责任感出发,以可持续发展为活动经营的指导原则,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企业发展的基本宗旨。美国著名的环境与经济组织——环境责任经济联盟(Coalition of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cs.CERES)在2000年的永续管理计划中明确了企业经济活动与环境的关系,并号召企业将“三重底线”纳入到企业管理的目标之中。我国学者许家林认为,现有社会责任评价内容既包括内部责任,也包括外部责任,但两者之中均包括环境责任,它指企业对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来自于道义上的环境责任、法律原因导致的环境责任和传统经济意义上的委托代理责任所引申出来的环境责任三个方面。
环境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社会责任,但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解,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美国学者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是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出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输出较少的环境污染。马燕(2003)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赵惊涛(2010)认为,企业环境责任由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两部分组成。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也是相互渗透和转化的。企业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这种社会利益的考虑含有道德因素,是一种社会责任,同时也是自律责任。白平则(2004)认为,企业经营以企业环境责任与利益最大化为二元化目标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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