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让人佩服康有为的辩才,他现“地”说法的驳论是何等有理有力,直捷痛快!是呵,眼下所在的总理衙门这个机构,就是咸丰末年《北京条约》订立后,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这是过去的皇朝官制中所没有的,在酝酿设立之初,也因不合祖制而存争议,连创议者恭亲王奕诉在最初奏请时,也只是按照一个权宜性的临时机构提出议案,即使如此,开始咸丰帝还是末予批准,但因事设衙的必须性是专制君王也终究抗拒不了的,这一机构到底设立并不断完善地维持下来(直到光绪二十七年即1901年改为外务部)。对此,荣禄不会不清楚,面对康有为的诘问,他恐怕是难以有言以对的,只剩下气急败坏的劲儿。
所谓“祖宗之法不能变”的前提既然被攻破,那么变法的合理性也就随之而具,剩下的就是如何变法的问题。这,是由在场五大臣中最年轻的廖寿恒来提问的。此人与荣禄不同,他是赞同维新变法和支持康有为的,维新运动中在助康向光绪皇帝送书递折、传达光绪皇帝谕旨方面起了媒介作用。他这时问康有为“应该如何变法”,这本身就隐含有否定荣禄观点,为康有为正面阐述变法见解铺路搭桥的作用。康有为则乘势就便,回答要言不烦,直触肯綮:“宜变法律、官制为先!”
这一回答似乎李李鸿章本能地大受刺激,要说李鸿章并不是一个顽固守旧的人物,他以淮军统帅起家,是著名的洋务派大员,不过,他所羡慕和倾心的主要是西方的先进的器物和技艺,至于对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则是怀着很大的疑惧和抵触心理的。所以,这当儿听了康有为关于变法“宜变法律、官制为先”的话,不由得紧紧追问:“既然如此,那么六部都要撤消,则例都要废弃吗?”
我们知道,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中国旧王朝长期沿袭的官制机构,并形成与之相配的若干法规成例,成为构成其政治体制的要件。在李鸿章的心目中,这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的。他不是多年间也力持“内须变法”的主张吗?但其“变法”的范围,是不会包括撤六部、弃则例之类内容的呀。可康有为要行的变法决不受这种限制,而恰恰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显出与洋务变法的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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