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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原理与案例评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21601091
  • 作      者:
    张竟一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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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竟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先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后在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现于某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担任风险合规部负责人。具有法律行业和金融行业的跨界经历,擅长民商事纠纷解决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并在工作之中、之余,专注于民商事实体法律、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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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对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内容涵盖融资租赁概述及交易模式介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租赁物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承租人破产和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等方面,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四十余篇精选融资租赁典型案例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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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租赁物的范围界定

  一、我们需要怎样的融资租赁?

  在第一章我们已经讨论过,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最初的目的是为企业采购新机器设备进行融资,具有典型的直接支持实体经济的特征。后来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不断扩张。扩张的主要手段,一是售后回租,二是租赁物范围的扩大,前者使资金与新设备采购发生分离,后者使得租赁物不再局限于机器设备,房地产、基础设施,甚至无形资产都成为了租赁物,出现了脱实向虚的情况。

  无论是讨论售后回租的存废,还是租赁物的范围,实质上都是在讨论一个核心的问题,即我们需要怎样的融资租赁?笔者认为,如果从最严格的角度讲,融资租赁就要回归本源,只能是机器设备的直接租赁;如果从中性的角度讲,只要融资租赁的交易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具有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就应予认可。对于售后回租,不应简单地一废了之,对于租赁物的范围,也不应仅仅局限于机器设备。因此,笔者认为不宜严格认定,最早的直接租赁是新设备的采购,具有典型的产能扩张的特点,但往往只有在经济快速增长期,直接租赁才有大的市场,在经济的平稳期,甚至是下滑期,市场上并没有那么多的产能需要扩张,融资租赁业务并无太大的用武之地。相较于其他金融产品,售后回租实际上对实体经济仍具有直接支持作用。因为即使资金并非用于购买设备,但拥有适格“劳动工具”的承租人多数还是实体企业。关于租赁物的范围问题,同样应当秉持支持实业的原则,并非只有机器设备能支持实体经济,不动产等亦能发挥此效用。比如不动产,如果该房屋系实体企业的厂房,则通过厂房融资,企业可以盘活固定资产,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再如商业地产,很多人认为商业地产做融资租赁,会使资金流入房地产开发,实际上并非一概如此,如果该商业地产已经建成,不是在建工程阶段,且具有使用的事实,则已经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阶段,这时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有利于商业发展的。

  综上,笔者建议采取中性态度。在功能上,融资租赁应当首先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交易结构上,不仅形式上要符合买卖+租赁的外观,实质上还应当符合第一章讨论过的认定条件;在租赁物的选择上,必须具备两大特征,一是要符合劳动工具的特征,二是所有权能够转移,对于租赁物的范围,不能简单地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可以进行融资租赁,哪些不可以,应当根据上述两个特征并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作综合的判断。

  二、租赁物应具备的两大属性

  (一)租赁物应为承租人的劳动工具——判断是否具有租赁物使用事实的关键

  要求租赁物为承租人的劳动工具,一方面体现了对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利用;另一方面,从事实体生产的企业,在其资产构成中,机器设备(劳动工具)往往都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拿出适格、足额的劳动工具作为租赁物的企业,通常都是实体企业,通过对租赁物的这一限制,实际上也可以甄别承租人是否为实体企业,从而尽量保障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以下结合房地产融资租赁的案例,来探讨劳动工具属性的重要性。

  案例2-1

  B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座商业楼,预计1年后可以竣工,且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并预售了部分房屋。B公司原计划将商业楼分户出售,但预售情况不佳,因为短期资金压力很大,B公司打算从A金融租赁公司处获取融资,租赁物为商业楼尚未出售的4~6层,市场估值1.2亿。双方协商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第一,售后回租模式。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B公司将商业楼以1亿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出租人),然后A公司再将商业楼出租给B公司(承租人),设定租期为2年,B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同时,B公司并未转租房屋,而是继续向消费者预售房屋,接收房款的账户设定监管,实际由A公司控制,每预售一套房屋,A公司就与B公司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将预售出去的房屋从租赁物清单中删去。

  第二,直接租赁模式。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B公司将商业楼出售给出租人A公司,然后A公司再与承租人C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商业楼出租给C公司(C公司与B公司属关联关系);同时,B公司继续向消费者预售房屋,接收房款的账户设定监管,实际由A公司控制,每预售一套房屋,A公司就与C公司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将预售出去的房屋从租赁物清单中删去。

  以上两种模式,从形式上看虽然都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外观,但实质上都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即上述交易中并无使用租赁物的事实。对承租人而言,商业楼是待售商品,而非劳动工具。上述模式与案例1-4中的模式正好相反,案例1-4中的模式是没有融资,是实打实的独立买卖+独立租赁,而此处是只有融资没有融物。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一大特征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它是企业的劳动工具和手段,而不能是产品。笔者虽然并不认同将租赁物仅限定为固定资产(关于在建工程做租赁物的问题参考本章第二节),但却认同租赁物的持有目的应当与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相一致,租赁物绝不能是待售的商品。房屋可以是劳动工具,比如企业的厂房,但对于非生产企业来说,如房地产企业,其开发的房屋通常属于存货,即待售产品,若要成为融资租赁的对象,则必须有使用房地产的事实,或者由开发商自持,自己做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或者转租给他人做承租人,但凡是没有租赁物使用事实的,都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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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基本制度

第一章  融资租赁法律概述 / 003

◎内容简介 / 003 ◎法律实务难点 / 003

◎案例评析 / 030 ◎要点总结 / 045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基本交易模式 / 004

一、典型融资租赁——直接租赁 / 005

二、非典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 006

三、厂商租赁模式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 / 009

第二节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 012

一、主观方面 / 013

二、客观方面 / 013

第三节  融资租赁保证金、服务费、留购价款与首付款 / 018

一、保证金 / 020

二、服务费 / 026

三、留购价款 / 027

四、首付款 / 029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 048

◎内容简介 / 048 ◎法律实务难点 / 048

◎案例评析 / 083 ◎要点总结 / 096

第一节  关于租赁物范围的立法情况 / 049

一、国内立法 / 049

二、国外立法 / 052

第二节  租赁物的范围界定 / 052

一、我们需要怎样的融资租赁? / 052

二、租赁物应具备的两大属性 / 054

三、租赁物的物理形态 / 056

四、物件的所有权能够转让 / 061

第三节  关于租赁物是否必须真实存在的讨论 / 075

一、售后回租中的租赁物必须真实存在、自始存在 / 075

二、直接租赁中的租赁物原则上应当真实存在,但并不苛求自始存在 / 076

三、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的模糊状态——定作物的融资租赁 / 081

第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 099

◎内容简介 / 099 ◎法律实务难点 / 099

◎案例评析 / 119 ◎要点总结 / 123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说 / 102

一、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 / 102

二、关于合同未生效 / 106

三、关于通谋虚伪行为 / 107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 108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 108

二、关于名不符实的融资租赁合同 / 113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125

◎内容简介 / 125 ◎法律实务难点 / 125

◎案例评析 / 169 ◎要点总结 / 186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127

一、出租人的权利 / 127

二、出租人的义务 / 142

三、承租人的权利 / 143

四、承租人的义务 / 147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 / 155

一、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156

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 / 159

三、关于拒绝受领租赁物 / 161

四、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责任 / 162

第二编 纠纷解决

第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诉讼时效 / 193

◎内容简介 / 193 ◎法律实务难点 / 193

◎案例评析 / 240 ◎要点总结 / 264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197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 197

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 197

三、合同解除的后果 / 200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解除权 / 205

一、因买卖合同出现严重问题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206

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 211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单方解除权 / 215

一、承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 / 216

二、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导致合同解除 / 226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单方解除权 / 227

一、适用情形 / 227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 227

第五节  融资租赁的诉讼时效 / 229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 / 231

二、融资租赁中的各种诉求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 234

第六章  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法律问题分析 / 268

◎内容简介 / 268 ◎法律实务难点 / 268

◎案例评析 / 288 ◎要点总结 / 290

第一节  不再使用租赁物的情况 / 271

一、债权申报问题 / 272

二、租赁物的处置 / 274

第二节  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情况 / 276

一、出租人租赁物取回权受到的法律限制 / 276

二、占有、使用租赁物能否构成共益债务 / 281

第三编 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

第七章  共同承租 / 295

◎内容简介 / 295 ◎法律实务难点 / 295

◎要点总结 / 299

第一节  共同承租的定义 / 295

第二节  “伪共同承租”的两种基本模式 / 296

第三节  “伪共同承租”的认定 / 298

第八章  转租赁 / 300

◎内容简介 / 300 ◎法律实务难点 / 300

◎要点总结 / 320

第一节  转租赁的两种基本模式——承租人转租赁和出租人转租赁 / 301

第二节  转租赁的立法现状与概念三要素 / 303

一、监管部门的规章 / 304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306

三、转租赁概念三要素:行为主体、转让行为和转让标的 / 307

第三节  出租人转租赁与相似制度的比较分析——围绕转让标的所展开的讨论 / 307

一、融资租赁项目整体转让 / 308

二、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 / 310

三、比较分析的结论 / 314

第四节  出租人转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和项目整体转让的法律限制 / 315

一、买卖不破租赁 / 316

二、是否需要征得承租人同意及是否需要通知承租人 / 317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322

参考文献 / 361

后 记 /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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