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规定,监事会是德国国有企业直接的监督机构,国有企业的业务活动都受它的监督。监事会成员由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财政部聘任。德国的监事会是一种“内设”机制,它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德国采用双层委员会制,即监事会与董事会上下隶属的双层结构,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为上下级关系,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德国监事会具有很高的地位,它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掌控董事会成员的“生杀大权”,特别是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批准某些特别交易的权力,使监事会实际上已拥有了几乎控制董事会的权力。德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是完全意义上的监督,包括制定政策目标,挑选人员执行政策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过程,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等。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优点,而职工是通过参与监事会来达到对公司治理的。德国监事会模式是在国有企业股权比较集中的条件下,大股东为维护自己的资产安全不得不担负起监督成本的必然结果,监事会为维护大股东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德国监事会的产生。在德国,监事既有股东大会产生的,乜有依法由股东委派的,还有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人对选出的监事不再信任时,可以依法罢免他们。而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的申请罢免监事会成员。在德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在2000人以上的大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的一半必须是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足时,法院可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任何一个股东的请求任命临时监事来补充。监事会成员只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10个公司的监事职务,子公司的董事不能为母公司的监事,并且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已经是另一个公司的监事,另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成为该公司的监事等。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可由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也可由股东大会批准。
德国监事会的权利。德国公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监事会必须对业务执行予以监督,这既是监事会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有关监督目的和范围,不仅包括有关董事业务执行的合法性,而且也涉及有关目的性以及经济性。因而监事会的监督,不仅是对有关董事经营活动有无违法性的核查,也包含了对有关经营的效率性进行核查监督。监事会根据董事的定期报告义务所提供的情况,就董事的业务执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妥当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组成.而监事会的决定,是通过监事会决议做出的。并且,关于监事会的监督权,并不是给每个监事,而是赋予监事会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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