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下列情况中不要求对水作出标注:
a)生产程序中使用的水只是为了使在浓缩或脱水状态下使用的成分恢复到原来状态;b)水被用作通常不被食用的覆盖液体;c)水的份量不超过制成品重量的5%。2.在生产过程中,以浓缩或脱水形式使用和复原的成分,可根据其浓缩或脱水之前的重量大小在成分一览表中予以标注。
3.当涉及需要加水的浓缩食物或脱水食物时,可按照复原产品中的比例顺序列举成分,只要成分一览表附有“复原产品的成分”或“现成消费产品的成分”的提示。4.当水果、蔬菜或蘑菇以混合的方式用作食品的成分,并且它们中的任何一种不占有明显的重量优势,而且所使用的比例可能发生变化时,在成分一览表中可笼统标注为“水果”、“蔬菜”或“蘑菇”并附带“比例可变”的提示,并紧接其后列举所含的水果、蔬菜或蘑菇。这种情况下,混合物在成分一览表中按照所有水果、蔬菜或蘑菇的重量予以标注。
5.在混有香料或芳香植物并且它们中的任何一种不占有明显重量优势的情况下,这些成分可按照不同的顺序列举,条件是成分一览表附有“比例可变”的提示。
6.制成品中不足2010含量竹成分,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照不同的顺序予以列举。
7.在食品的生产或配制过程中.可能使用类似和可相互替换的成分而不改变其组成、性质或得到的价值,并且这些成分在制成品中的含量不足2%时,如果制成品中最多含有2种、最少含有其中一种这样的成分,那么这些成分可在成分一览表中借助“含有……和/或……”的提示予以标注。该规定不适用于添加剂,也不适用于本章附件4所列举的成分或来源于该附件所列举成分的成分。
第R112-15-1条(由2005年8月2日第2005-944号政令第12条设立)
1.包括土豆在内的未经筛拣、切割或类似处理的新鲜果蔬;
2.充二氧化碳的水,其名称显示了该特征;
3.仅由一种原料制成且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的发酵醋;
4.奶酪、黄油、牛奶和发酵奶油,如果这些食品只添加了生产所需的乳制品、酶和微生物作物,或在除鲜奶酪或熔化奶酪外的其他奶酪中仅添加了生产所需的盐;
5.只含有一种成分的产品,只要销售名称与成分名称一致或销售名称可以毫无含糊地确定成分的性质。
第R112-15-2条(由2005年8月2日第2005-944号政令第12条设立)
如果食品生产中所使用的成分在制成品中一直存在、甚至以改变的形式存在,并且被列在本章附件4中或来源于该附件所列举的成分,则不适用第R.112-15-1条的规定。这些成分按照第R.112-16-1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注。
第R112-16条(被2011年8月10日第2011-949号政令第1条修改)
对于成分,按照其特殊名称进行标注。
但是:
1.属于本章附件1所列举的种类之一并且是另一种食品组成部分的成分,可按照其种类名称予以标注;
2.属于本章附件2所列举的种类之一的成分,按照其种类名称予以标注,并在其后附加其特殊名称或欧共体号码。当一个成分属于多个种类时,所标注的种类是在相关食品中起主要作用的种类;
3.香料按照本章附件3予以标注;
4.第1项、第2和第3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章附件4所列举的成分或来源于该附件所列举的成分的成分。这些成分按照第R.112-16-1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注;
5.作为第1项和第2项的例外,当这些成分包含谷蛋白时,在“淀粉”和“改变的淀粉”的名称上应补充其特殊植物来源的标注;
6.第R.112-3条第2项和第3项中提到的酶之外的其他酶,按照附件2列举的成分种类之一的名称进行标注,并在其后附加成分种类的特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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