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①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②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③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④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⑤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①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②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③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①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②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④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⑥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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