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22年《苏俄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渊源
依照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定而对俄罗斯国家经济生活的变革,导致了财产关系调整领域中的本质性变更。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发展民法制度的经验只有两年,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编纂者们只能够依靠比较有限的立法资源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前的民事立法的状况
1.实现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1917年末到1918年初)的苏维埃民法。列宁把1917年末到1918年初的时期称为“赤卫队向资本进攻”时期。苏联民法学家德·莫·坚金博士认为:“这一时期的民法,首先是要解决所有权的问题,必须摧毁革命前资产阶级与地主的民事立法的基础——资本主义私有权,同时建立国家的社会主义所有权。”
(1)在所有权方面,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强制地、无偿地收归国有;把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到社会主义的国家手中,从而为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条件。
国有化首先是针对土地进行的。1917年10月26日(俄历11月8日)夜间,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法令,毫无补偿地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宣布一切土地为全民财产并交给劳动者使用。1918年2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土地社会化的法令规定:“永远废除苏维埃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地下蕴藏、水利、森林及天然动力的私有权。”上述规定为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所确认。既然废除了土地的私有制,所以这些立法法令即宣布了土地国有。列宁明确指出:“我国的民粹派、一切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也在内,都否认我们所施行的办法是土地国有。他们在理论上是错误的。既然我们还留在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的范围之内,那么废除土地私有制就是土地国有。”
对企业方面的国有化最初是从工人对企业的监督开始的。首先是对工业企业的工人监督。1917年11月1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议的联合法令,把工人监督实施到一切拥有雇佣工人的企业以及将工作交付工人在家庭工作的企业中。工人监督普及到企业活动的一切部门。工人监督机关的决定对企业主具有拘束力。工人监督被认为是将企业过渡到国家所有的第一步。工人监督的执行遭到了企业主的反抗和怠工。其次是对工业企业的国有化。从1917年底起已经开始对个别重要企业的国有化。1918年6月28日法令宣布一切大型工业企业,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和公用企业完全收归国有。在1918年6月基本上就完成了工业的国有化,只有小型企业和为数不多的中型企业仍然是私人的财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