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判例的出现动摇甚至打破了在美国适用半个多世纪之久的通知诉答程序,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主张原告起诉应当提出具体事实,实现对诉讼主张的论证从“可能性”到“合理性”(from conceivable to plausible)的转变。该“合理”诉答标准宛如一块巨石,在美国法学界原本平静的湖面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一段时间内关于两案的讨论如火如荼,出现了少有的学术繁荣图景。那么,美国民事诉答标准从“可能性”到“合理性”的最新转向,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是“正义的实现”还是“对诉权的践踏”?是新设的诉答程序还是以前事实诉答程序的复活?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应当结合美国整体社会背景、法哲学思潮以及民事诉讼的发展状况,运用公平效率价值分析方法和成本收益经济分析方法,以理性态度为之。但无论从哪个视角和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始终绕不过的一个前提是要了解、明晰和把握美国联邦民事诉答程序的制度发展过程。
诉答程序是历史的产物,应当从历史的角度对其展开分析。诉答程序问题最初产生于英国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后的普通法法院中,后来传到美国并被广泛适用,直到19世纪中期以《菲尔德法典》(Field Code)为代表的诉答程序改革的出现。这段时期被称为普通法诉答阶段(Common Law Plea-ding)。普通法诉答程序早期采用口头形式,后来,当事人或者律师的口头诉答被基于令状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书面诉答文书所代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