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雇佣劳动者增加
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以及土地兼并的继续,使大批农民成为长期或短期性的雇佣劳动者。例如,“洛阳、陕州一带,佃农往往是地主的雇工。遇地主婚娶丧葬,佃农必须无偿提供劳役。也有的地主自营部分土地,但不雇长工或月工,凡种菜、打谷、耕耘、收获等农活,大都驱使佃农完成。这些都是作为佃农义务在订立租佃契约时确定的”。这些佃农式劳动的特点,一是有明显的强制性。由于地主占有土地,甚至房屋、耕畜、农具、肥料、种子等生产资料,不但凭借超经济强制手段把贫苦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而且直接进行人身奴役。二是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自由流动雇佣者。在个别地区,农民由于向地主借贷无力偿还,则被迫用劳动偿还本息。一些资料显示,在新郑等地,长工大都是全年雇用,而一经被雇,便失掉身体的自由,除农田工作外,东家的一切服役,都必须担负。他们无论白天黑夜,刮风下雨,都必须唯雇主之命是听,稍有不慎,便挨打受骂。由于劳动生产资料的丧失和生活所迫,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农。据徐寿兹《学治识端》所载,清末河南上蔡县有男雇工5091人,女雇工749人,合计5840人。当时全县编入保甲的户口共计370410人,其中大口222278人。雇工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6%,占大口数的2.6%。
综上所述,甲午战争后,河南农业的商品化生产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在铁路沿线初步形成了专业化农作物生产区域和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商品率较前也有所提高。但是,无论是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增加,还是粮食出口量的增加,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帝国主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帝国主义提供原料生产,农产品价格和农民生活均受国际市场及帝国主义生产需求状况的深刻影响。所以说,河南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并没有导致河南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加剧了农业农村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化进程,给河南广大农民带来了更多更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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