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结论
本章讨论的两个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的判决涉及的所谓“黄狗协定”的合宪性问题。“黄狗协定”在美国的出现有着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在“洛克纳时代”,美国国内各州甚至联邦立法机构纷纷出台立法,保护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同时禁止所谓的“黄狗协定”。这些法案的目的是保护在雇佣契约中处于弱势的工人一方的利益,但是也被指责是对雇主自由雇佣工人权利的干涉。这些州和联邦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与契约自由的宪法保护交织在一起,成为最高法院司法理念保守性的重要方面之一。“黄狗协定”在1935年的联邦劳工关系法案中被彻底地禁止。虽然这个联邦立法从通过之日起就一直受到雇主和企业界人士的反对,并且受到宪法挑战,但是直到“洛克纳时代”结束都没有被最高法院推翻。
前面几章的案例集中分析了“洛克纳时代”最高法院对联邦或州最高工时立法和最低工资标准法案的司法审查模式。工作时间和工资是雇佣契约中最重要的内容。本章中的两个案例涉及的是雇佣契约中对工人参加工会组织的限制性条款。虽然不是直接的工时和工资条款规定,工会成员的身份对工人来说也意味着是否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和权益保护。此外,工人加入工会组织也意味着工人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了更加强大的协商谈判能力,在与雇主签订契约的时候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或者拒绝雇主的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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