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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5872
  • 作      者:
    吴庆宝,俞宏雷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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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配合《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的具体实施,《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搜集了各地、各级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遇到的大量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了多名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一线法官,而撰写的。《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主流观点,总结了各地法院和法官的实务经验,吸收了学界通说的精神,对民事、商事审判中常用法律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逐一解答,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方案。这些裁量方案或是对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进行了细化,或是对部分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精神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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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具体而言,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应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度,符合社会理性。也就是说,评价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度、合理,应当考虑裁判结论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所秉持的公正、合理的标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来代替大多数人具有共识的价值判断。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具备正当的动机。自由裁量行为应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而不是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如果由于发泄私愤或出于偏袒个人亲朋关系而在处理时畸轻畸重,即使自由裁量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行使,也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2)必须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之上,并符合情理。所谓正当考虑是指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对于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于不相关因素应当排除。(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情理,此处所指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4)体现公共政策。符合社会情势的司法与社会利益,根据现实社会生活的需求综合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制定的公共政策应当被纳入法官的视野,这一点在基于公共利益而产生的现代型诉讼中尤为典型。体现公共政策的另一个方面也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考虑裁判的社会效益因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以取得合理的社会效益为价值取向。这一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社会是坚决拥护还是强烈反对;是促进还是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是否有利于规范商事流转的秩序;是否有利于商事交易的安全与商事活动秩序的稳定等等。如在应对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就应当对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运用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处理,以满足国家与社会克服危机、恢复经济的需求。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才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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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及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基础及基本形态
第二章 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第三章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及其规制

第二编 明法通则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一章 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与自由裁量规范
1.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规范
2.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确认民事行为或者合同无效的裁量规范
3.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民事行为或者合同无效的裁量规范
第二节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4.《民法通则》第12条、《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认定
5.《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欺诈”的认定
6.《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胁迫”的认定
7.《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8.《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乘人之危”的认定
9.《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的认定
10.《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认定
11.《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或者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的确定
12.《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判断
13.《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认定
第二章 民法通则具体制度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一节 民法通则物权部分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14.《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物权法》第101条共有人行使
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的认定
15.《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利益”的解释与范围确定
第二节 民法通则债权部分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16.《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人“必要费用”的确定
17.《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认定
第三节 民法通则民事责任部分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18.《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认定
第四节 民法通则其他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19.《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中“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认定
20.《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的认定

第三编 物权法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四遍 侵权责任法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五编 其他民事法律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六编 民事程序法与自由裁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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