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具体而言,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应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度,符合社会理性。也就是说,评价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度、合理,应当考虑裁判结论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所秉持的公正、合理的标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来代替大多数人具有共识的价值判断。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具备正当的动机。自由裁量行为应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而不是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如果由于发泄私愤或出于偏袒个人亲朋关系而在处理时畸轻畸重,即使自由裁量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行使,也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2)必须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之上,并符合情理。所谓正当考虑是指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对于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于不相关因素应当排除。(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情理,此处所指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4)体现公共政策。符合社会情势的司法与社会利益,根据现实社会生活的需求综合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制定的公共政策应当被纳入法官的视野,这一点在基于公共利益而产生的现代型诉讼中尤为典型。体现公共政策的另一个方面也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考虑裁判的社会效益因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以取得合理的社会效益为价值取向。这一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社会是坚决拥护还是强烈反对;是促进还是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是否有利于规范商事流转的秩序;是否有利于商事交易的安全与商事活动秩序的稳定等等。如在应对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就应当对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运用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处理,以满足国家与社会克服危机、恢复经济的需求。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才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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