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因公致残主要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期满,符合评残条件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因公致残:(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其中,因公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可理解为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中。“上下班途中”,可理解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上下班的必经路途中。“意外事件致残”,是指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是指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是致残的客观环境,因病是致残的直接原因,同时强调残疾状态的猝然出现,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职业病范围、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医疗事故是指列入军队编制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过失造成伤病员人身损害的行为。其他因公致残,不包括因犯罪致残的、醉酒致残的、自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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