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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瑞典仲裁法:实践和程序:practice and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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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595
  • 作      者:
    拉斯·休曼(Lears Heuman)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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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瑞典仲裁法:实践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诉讼程序的阻碍、多方仲裁、仲裁员、程序原则、仲裁程序、裁决、费用、裁决的无效和撤销、瑞典裁决的执行、国际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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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只有在缔约一方处于劣势这一并不常见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才会被法院依据《瑞典合同法》第36条撤销。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时应小心。因为根据《瑞典仲裁法》第6条的明确规定,此类仲裁协议无效。如仲裁条款含补充规定,这些补充规定经常会被视为不合理和无效。某些情形下,不合理的补充规定会导致整个仲裁条款无效。  常见主张为依据合同法规则,即适用于主合同的规则,来认定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这一做法本身没有问题,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意味着仲裁条款并不因导致主合同无效的合同法规定而无效。因而,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裁定主合同无效。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仲裁协议效力需依据民法规定来认定。民法规定和民法原则只适用于无效事由仅涉及仲裁条款而非主合同的情形。不过,争议事项仅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与主合同无关的情形会对协议效力认定产生重大影响。最高法院很多涉及仲裁协议是否应被依据《瑞典合同法》第36条撤销的判例对此已有明示。只要涉及仲裁协议是否因其中关于仲裁员选定的规定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无效的判例中,法院所作认定就表现出这一特性。  通常缔结仲裁协议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小业主时,仲裁协议容易被依据《瑞典合同法》第36条予以撤销。第36条规定如下:“如果从合同内容、合同形成时的情况、随后的事件或其他情况等各方面来看,合同条款是不合理的,则该条款可调整或被撤销。如果该条款对合同具有重大意义,以至于不能合理要求合同其他内容不予调整即被适用,则需同时对合同其他方面进行调整或整体撤销合同。  在进行上述合同审理时,应特别虑及保护具有消费者或其他身份,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需要。”  至于商人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判例法中仅涉及此类协议因处于不利地位的缔约一方提出申请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尽管最高法院指出,《瑞典合同法》第36条规定在此类情形下应严格适用,还是出现过仲裁协议因此而被撤销的判例。  在判断缔约一方是否处于不利地位时,不能将不同因素分割开来考虑。与缔约双方相关的不同因素必须联系起来看待,如一方的强势可能就是另一方最弱的,二者综合起来看方为适宜。最高法院在一判例中认定,缔约一方是处理商业事务经验丰富的公司,而另一方是经济实力有限且对争议所涉商业协议毫无经验的设计师。更进一步的例子是,建筑合同争议所涉双方一方为公司,另一方是为某一建筑物而成立的租户/业主住房联合会,公司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而联合会处于劣势。法院注意到,仲裁协议订立时,租户/业主产权尚未出售,联合会仅由临时委员会代表,而临时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为建筑公司的主要雇员(财务经理)。法院进一步评述,双方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谈判,联合会放弃选定仲裁员权的时候并未在与建筑公司的关系中处于独立。仲裁协议因此被视为不合理并被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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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仲裁协议第三章 仲裁协议对诉讼程序的阻碍第四章 多方仲裁第五章 仲裁员第六章 程序原则第七章 仲裁程序第八章 裁决第九章 费用第十章 裁决的无效和撤销第十一章 瑞典裁决的执行第十二章 国际事项瑞典仲裁法(SFF1999:116)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案例表参考书目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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