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必然要求。
争取民族独立、人民的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必须完成的两大历史任务。为此就必须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旧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1956年在中国大陆,通过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亿万农民和大多数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社会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新的事实要求记载下来并法律化,以便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为此,195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为原则,初步地构筑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正式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随着三大改造任务的完成,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的事实。从切身经历和新旧社会的鲜明对比中,中国人民从内心深处由衷地发出了“社会主义好”的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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