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总量已跃升至世界第二位。但总量扩张的发展观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唯GDP导向的发展模式,而GDP过度崇拜的结果是我国经济结构的深度失衡。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长期倚重高投资、高能耗与高污染的传统重化工业、机械制造业,新世纪以来产业结构又出现明显的房地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节能减排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远未成为主导,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农业的基础地位日益薄弱,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经济长期增长的内生动力不足;在需求结构方面,我国长期奉守高投资、高外向度与低消费的基本格局,“4万亿元”的财政支出计划虽然在短期内扩充了投资需求,抑制了经济下行,但仍然是遵循既定的经济驱动模式,在固有的经济框架中运作,并未能改变我国低消费的内在结构。因此,从长期来看,通过实施“有导有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对高效、先进、稀缺产能实行引导性税收政策,对低效、落后、过剩产能实行压制性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正向引导机制与负向约束机制,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高新技术企业、节能减排企业、新兴战略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培育并强化创新驱动、技术主导的精细化、内涵式增长模式;同时,通过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释放长期被税收尤其是间接税“捆绑”的消费能量,均是深度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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