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性暴力构成战争罪的要件
当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符合战争罪的犯罪要件后,这些性暴力行为就构成战争罪。国际上已有武装冲突时性暴力构成战争罪的判例。如前南法庭对弗伦基亚案件、库纳拉茨案件、科瓦奇案件以及拉科维察案件的判决都肯定了武装冲突中对妇女的性暴力构成战争罪。
构成战争罪的武装冲突时性暴力的要件包括:
(一)犯罪行为
1.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强奸等性暴力构成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
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构成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禁止的八项行为中的两项,即性暴力可以构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情形以及性暴力构成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到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情形:
(1)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构成酷刑。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所规定的酷刑定义,构成酷刑的条件有:引起他人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痛苦;实施酷刑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招供或获取情报;犯罪行为人的身份为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毫无疑问,强奸会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当强奸被用作使被害人招供或从被害人处获取情报的手段时,强奸也就构成酷刑。这一问题将在酷刑构成战争罪中进行详细论述,故在此略过。
(2)性暴力是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引起其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前面已经论述过,强奸是犯罪行为人强行进入妇女身体的并与之进行最隐私的行为。这种强行进入妇女身体的行为不但会引起被害妇女身体的疼痛,而且这种侵入行为使得妇女丧失尊严以及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利,因而给被害人、被害人家庭及其所在社会带来痛苦。
2.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构成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
因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只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所以国际审判机构对这类案件没有管辖权。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将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3条的内容进行了扩充,明确规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对平民实施“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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