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全国性广告行业组织
国家和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广告管理的同时,为了发挥广告行业自律的作用,积极指导、帮助广告界建立广告行业组织。1983年12月,中国广告协会在北京成立。以此为契机,各地方广告协会先后成立。至1986年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都建立了地方性的广告协会。该协会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中国广告协会和地方性的广告协会的建立,在政府与广告行业之间建立起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广告管理法规、加强广告行业管理的得力助手,同时对促进广告行业自律,加强广告行业的自我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5.成立全国性广告社会监督组织
我国的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主要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的称消费者委员会或消费者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的。在此之前,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的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第一个县级消费者组织;1983年9月,广州市成立的消费者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截至2012年,全国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还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 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消费者协会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物价、卫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中央等组织共同发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和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意民办”的消费者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其一,对广告进行事后监督,向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举报、投诉虚假或违法广告。我们知道,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广告受众,有接受真实广告信息的权利,有权对广告所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把广告监督结果反馈给其代言人——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然后经由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向政府广告管理机关对虚假或违法广告进行举报与投诉。其二,向政府立法机关提出立法的请求与建议。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与一般广告受众最为接近,与广告实际操作联系最为紧密,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其可以比较容易发现现行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灰色区域,并向政府立法机关提出立法的请求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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