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有限合伙制PE的发展概况
在入正题之前,厘定有限合伙制PE的概念及特征,考察有限合伙制PE在域外及域内的沉浮变迁历史,以及展望有限合伙制PE的发展趋势,是我们认识事物所需要遵循的由表及里的普遍规律,亦是本书借以展开深入论述的起点。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PE的概述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至少由一名有限合伙人(即LP)与一名普通合伙人(即GP)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GP则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般不参与经营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而是由GP全权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始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种新型海上贸易经营方式——康曼达(Commenda)契约。在此种经营方式中,一方合伙人负责投入商品、船舶和金钱等,另一方合伙人则负责以双方共同投入的全部财产从事海上贸易。前者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风险责任,获得75%的利润;后者对外承担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获得25%的利润。嗣后,有限合伙企业在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中得到确认,并载入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从此以后,有限合伙企业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并流传至今的商事组织形式。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1.合伙人的出资灵活多样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资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出资形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等三大方面:
就出资形式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及第64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的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有限合伙形式下,LP与GP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除此之外,GP还独享以劳务出资的特权。这是有限合伙企业浓厚的人合气息之所在,亦是有限合伙企业最为吸引有一技之长但资金有所匮乏的专业人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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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 沈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