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主要诱因:再融资制度
配股和增发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备受上市公司青睐。1999年3月之前,上市公司若想取得配股资格,需要符合“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均需达到10%以上”的条件;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上市公司配股条件,上市公司配股资格条件降低为“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平均达10%以上,且每一年的收益率均需超过6%”;2001年3月,证监会再次修改了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规定“可以有1或2个年度内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只要3年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即可,并且规定,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
上市公司增发的历史相对较短,真正拉开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序幕的是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增发公司3年连续盈利,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成熟市场的企业,由于技术和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原因,更偏好债权融资,而不是股权融资。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产权主体抽象化和资本市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十分偏好股权再融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从1991-2002年6月,上市公司A股通过配股筹集的资金达到2069.69亿元,为同期A股首次公开发行(IPO)筹资的48.35%。2003年沪深通过配股和增发筹集的资金达到103.90亿元,占当年首次公开发行(IPO)筹资的18.66%,再融资规模得到了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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