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是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步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和制度,在此次法律修改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制度在多方面得到完善和加强。在监督原则上,从监督“民事审判活动”,到监督“民事诉讼”;在监督方式上,从单一的抗诉,到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并行;在案件来源上,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生效民事裁判错误,到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在抗诉对象上,从对生效民事裁判抗诉,到可以对调解书抗诉。这些变化,预示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正在从制约公权力的工具,发展成一种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意味着抗诉与监督将不再是少数人可以利用的工具,而是在法律层面上发展成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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