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大众传媒领域的自由合伙人(freie Mitarbeiter)提起的一些诉讼使上述争论愈演愈烈。这些原告与报社、广播电台等签订了合同,并以记者、音乐人的身份为其工作。根据成立此类雇佣关系的合同,这些人被明确定义为自雇者,是独立的合同方。当经济危机开始影响到传媒业的收入时,这些自雇者们不得不面对无法获得劳动法保护的现实,他们在劳动市场的地位极不稳定(尤其在解雇保护方面)。他们中很多人会声明他们事实上就是雇员,并请求劳动法院认定他们的身份。法院的判决显示了劳动法今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即不断扩大雇员概念的外延,将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其中,从而为其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联邦劳动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认为私人契约的当事人无权界定他们之间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法是否适用,仅取决于实践中这种关系的实际内容。也就是说,不可能仅凭双方合意就能逃避劳动法的约束。这显然意味着要考量当事人关系的真正内涵。于是这里再次引出区分雇员和自雇者标准——“人身从属性”的真正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必须承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清楚。联邦劳动法院已经将人身从属性转化成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包括大量必须结合起来考量的要素。因此,劳动法院需要判定,在特定案件中是否有足够的要素来证明“雇员”身份。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1)企业希望个人随时待命,准备接受新任务。(2)个人不能拒绝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3)某种程度上,个人已经融入到企业的组织结构中。(4)个人要求为企业执行任务的时间相当长。①而这些要素隐含的标准就是:在何种程度上此类个人能够与那些具有雇员身份的人相提并论而且不会受到质疑?这样一来,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标准就不再是人身从属性,而是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有关雇员的理解。然而,这种理解本身并没有确切定义。由于证明雇员身份的要素过于庞杂,所以新界线的划分任务事实上由法院来完成。需要重申的是,法院倾向于尽可能地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然而,雇主们以灵活性为名反对劳动法院的这种策略。于是,争论仍在继续,其最终结果无法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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