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并购后的单边效应与协调效应
产融集中会可以造成金融垄断势力在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传导,强化内部成员对市场的控制力,产生单边效应行为,例如,集团之外竞争者产品与集团内部成员产品不同,集团内部成员产品大致相同时,在并购后集团内部成员集体单方面涨价的行为。产融集中还可以创造或者增加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合谋条件,限制排除集团内部成员之间业已存在的竞争或潜在竞争,产生协调效应行为。例如,在同一产品市场中,价格卡特尔行为,限制排除了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原先存在的价格竞争。例如,纵向关系中,产供销一条龙市场内部化的行为,限制排除了集团内部成员之间业已存在的上下游之间的竞争,市场内部化还将对集团之外竞争者产生市场封锁效应。
4.“首次集中”与“再次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从动态的视角来看产融集中有两方面:一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集中形成产融型企业集团的过程。二是集中之后在产融型企业集团的资本对外扩张过程中,并购集团之外的企业导致新的经营者集中过程。为了区别,可以把前者称为“首次集中”、后者则称为“再次集中”。如果“首次集中”是混合并购类型,反垄断法有相对宽容的趋势,主要考虑是否存在传导效应、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问题。“再次集中”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在横向合并情况下,由于产融型企业集团自身资本充足,实力雄厚,已经具有或增强了市场支配地位,再次并购竞争者很可能导致限制排除竞争。
5.产融型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地位
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一般存在股权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一般情况下,产融型企业集团整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仅集团内部各成员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这并不妨碍产融型企业集团整体作为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的法律主体。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产融型企业集团(包括成员)在反垄断法上可以被视为并购经营者和市场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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