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的国际垄断行为
在传统反垄断经济学里,通常将企业的垄断行为分为三大类,即单个竞争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主导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两个竞争者合作的限制竞争行为——兼并和多个竞争者之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卡特尔。相应地,在国际市场上,企业垄断行为也可以分为三大类: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跨国兼并和国际卡特尔。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国际市场上单个企业要获得完全垄断地位是非常困难的,因而更常见到的是具有明显市场优势地位的主导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主导企业在控制市场价格方面的能力更强,在利益驱动下,主导企业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对国际市场竞争造成破坏。
①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地位又被称为市场优势地位、市场主导地位、控制市场的地位、独占、垄断地位、垄断状态等等。由于各国称谓不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也不同。根据美国反托拉斯判例确定的原则,市场支配地位即垄断力,被认为是某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在欧盟竞争法的定义中,市场支配力被认为是一种经济力量,它使得一个企业有能力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者、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而自行其是,能够使其防止或至少妨碍在相关市场上的有效竞争。而日本《禁止垄断法》用垄断状态来描述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如果某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则认为该企业在此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尽管各国反垄断法规中的措词不同,但支持支配地位的核心意义是相同的,即指企业在某一相关市场上,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竞争等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力或控制力。市场支配力可能来自许多方面,比如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拥有某项特殊的产品专利如知识产权,占有某种特殊的资产,等等。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原则上,主导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强化其市场势力,阻碍自由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所有行为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从实践看来,常见的主导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第一,独家经销。
独家经销是指一家企业赋予其经销商在某一地区独家经销其产品的权利,该经销商同时必须放弃经销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独家经销可视为垂直一体化的一种形式,竞争条件下独家经销所产生的边际成本应该低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否则生产者不会与经销商建立此类合同关系。因此,在竞争的条件下,独家经销无可厚非。但是,在具有市场权力的情况下,这种独家经销是由主导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力量强制性地推行的,从而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或者市场进入壁垒。
通过独家经销的做法可以实现垄断价格歧视、提高垄断利润,从而产生福利损失,这是因为:只有当市场可以分割时,两个市场之间的交易才能被孤立起来,才有可能实施垄断价格歧视。根据独家经销协议,经销商不得在其特许区域以外经营,于是在各个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生产商就可以在不同地区按照不同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因此,独家经销可能导致价格歧视,有助于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利用其强势更大程度上剥夺消费者福利。但是在另一方面,独家经销也有促进竞争的效应,如生产商可以利用独家经销协议威胁经销商,以调动经销商更加努力促销生产商产品的积极性,譬如增加在其销售地区的广告投入、将独家经销产品摆放在吸引消费者的显眼位置、保证备货的充足性、为该产品的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等;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长期稳定的供销方式,也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经销商长期固定销售单一产品也可能在销售环节上产生专业化,增加效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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