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进场通路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a)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因其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b)承包商应沿进场通路提供所有必需的标志牌或方向指示牌,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通路、标志牌和方向指示牌取得有关当局的许可;
(c)业主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业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e)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4.16货物运输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工程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业主;
(b)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c)承包商应补偿或赔偿业主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利息、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7承包商设备承包商应对其设备负有责任。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4.18环境保护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业主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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