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合议庭根据一审法院提供的200多份证据,特别是张海指使他人转款、虚增库存平账、重要证人证言、专业会计师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关键性证据展开了深入的法庭调查。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海身为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张海在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二审依法对张海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上诉人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二)企业员工将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已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如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通过收取公司客户货款或向本公司借支各种费用等方式截留款项作为己有,或利用为本单位从银行取款的机会将公司款项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为己有。
(三)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修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物品的人员利用工作中上下游、监督与被监督、前后工序等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企业的物品转作个人的物品,侵占企业财产。
(四)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员工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物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企业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擅自截扣公司款物
有些企业未能按时发放员工薪酬,而员工可能因职务便利控制了企业的款项或财物,这时,有的员工便会将企业的款项或财物抵作自己的薪酬,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六)企业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在这类犯罪中,往往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主动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进行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但他们并不是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只能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与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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