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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解读:全新升级第三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869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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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权威规范文本,生动以案说法,法规检查便捷;全新法条注释,贴近日常纠纷,实用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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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解读(第3版)》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解读(第3版)》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并标注条文所在页码,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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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入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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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征收房屋的前提]
[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商业开发利益是否构成征收公益的判断]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以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计划]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如何理解房屋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
[补助和奖励]
[当征收房屋为公房时补偿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类似房地产]
[房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住改非”房屋补偿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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