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行政司法制度的产生来看,行政司法制度体现了司法效率和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司法权是从司法权中分化出来的,其权力的产生过程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分工和专业的细化,分工的细化明确了各个工作部门之间的权利,也理清了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使得工作在互相合作的基础上顺利进行。行政司法制度的出现分担了司法权原来分担管理的各项工作,司法人员可以专心裁判,促进司法的进步,维护司法公正。另外,原来司法权中涉及的管理职能因为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来进行管理,地位得到了重视,行政司法效率得到了提高。因此,行政司法的出现过程本身就是司法效率提高的一个过程。
其次,从行政司法制度的运行来看,行政司法制度的建立也促进了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裁断和行政机关进行司法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提高。在权力的运行中,司法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是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为行政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尤其在军队,由于军事机关参与了更多的行政司法管理职能,因此,这一点在军事行政司法法律关系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军队与地方不同的是,军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事项明显小于社会的普遍水平,这并不是说军队的法治水平低,而是军队更多的是通过政治工作、行政司法工作、法制宣传工作等解决军队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化解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军事行政司法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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