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贵州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路径选择
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必须突出法律的保障作用,以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系统得到有效的补偿。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以及利于区际公平发展的原则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开发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进行补偿,用于修复因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进行资源开发的规划,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以科学的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的产权制度为核心,以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贵州省在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应优化资源产权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所有权、开采权和保护权,使体现于资源上的权、责、利尽可能对应,实现参与式发展。同时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规范有序的执行机制、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和监控资源开采权利的交易,进一步完善矿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防止腐败,控制寻租,削弱行政权力的空间,缩小权力对收入机会的扭曲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推进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实质内容包括:结构规模由小变大;结构水平由低变高;结构联系由松变紧。产业结构高级化是落后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而贵州的产业结构调整应立足于地区的比较优势,同时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着力培育竞争优势。应该看到,贵州产业结构是相当落后的,增加值高的制造业很不发达。因此,这些地区产业结构的设计要避免单纯以资源开采为导向,而要把资源开发同发展高增加值的制造业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先进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同时把旅游业、生态农业、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作为重要的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遵照市场运作规律,积极寻找并发展接续产业,实施产业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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