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国税法
2008年哈国制定新税法的基本思路,主要强调新税法将以欧盟的税制原则为基础,降低非资源经济领域的税负,降低公司税率,继续实行原有的增值税原则,修改资源开采企业的征税标准。与之前的税法相比,新税法强化了税收的行政管理,避免了法律条文的重复,消除了现行法律中各种规定相互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增加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
1.降低税率
哈国新税法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下调到20%,而且未来两年还将呈现持续下调的趋势。而企业的增值税则从原来的13%下调为12%,降低了1个百分点,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更是减征70%。并且新增了“返还供货方已缴纳的多于购货方缴纳的增值税部分”即退回“借方差额”的退税机制。
2.新增税种
哈国新税法新增了两个税种: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资源出口收益税,并以此取代原来的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出口税。为鼓励石油和天然气在哈国境内销售,新税法还规定,以接近工厂购买价出售的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税减半征收。2011年以前,新税法还取消对油田“火炬”燃烧的天然气征收矿物开采税。出口收益税税率根据矿产资源的单价确定。新税法中一个重要的修订是删除了“产品分成”和“税制稳定机制”两个以前争议最大的条款。新税法还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资源出口收益税的矿产资源企业将不必缴纳出口关税。
3.提高起征点
超额利润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20%提高到25%,提高了5个百分点;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其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了一倍,从1.5万个最小核算单位提高到了3万(1个最小核算单位等于1168坚戈)。这一举动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而对中小企业征收的专项税率则未进行调整,仍按原来的有经营执照的按2%征收,有简易申报程序的按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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