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revised edition 2012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3655
  • 作      者:
    葛伟军译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作者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讲授商法、英美公司法等课程。
    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选修公司法与公司融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商事诉讼等课程,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研究课题为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保护,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6年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
    2012年到2013年,获中美富布莱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
    曾经出版专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译著《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编著《第一本法律漫画书(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并且在法学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
展开
内容介绍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这部《2006年公司法》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势必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2006年公司法》一共1300条,被誉为英国历史上最长的单个成文法,不仅对英国而且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立法影响巨大。该法分成几个阶段生效施行后,为了进一步完善而陆续进行了修改。到目前为止,经修改的地方超过了400处。鉴于该法修改幅度较大,为了让国内读者能够及时,准确了解该法的发展,译者对中文译本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完整地参照了自该法颁布时起至2012年3月,与该法的实施和修改相关的39部法规。
展开
精彩书评
    通过让中国学者更容易地获得英国的原始资料,葛伟军副教授为中国和英国的公司法学者之间进行富有成效且令人振奋的对话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基础。他的工作代表了对跨国比较研究的重大贡献,有助于建立法律家族之间的紧密联系。
    ——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 艾利斯·费伦( Eilis Ferran)教授
    
    一个对学科缺少研究的人,仅凭外国文字的运用,很难翻译出一本有科学价值的著作,包括翻译一本复杂的法典。应该肯定翻译著作的价值。我相信,《英国2006年公司法》新的翻译版本的问世一定会给读者带来英国公司法新的信息,它将会促进我国商法学的研究。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 王保树教授
展开
精彩书摘
    第33条  公司宪章的效力
    (1)公司宪章的条款对公司和其成员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如同它
    们是公司和每个成员达成的遵守那些条款的契约。
    (2)成员根据宪章对公司应缴付的款项,是他对公司的到期债务。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其性质是普通合同债务。
    第34条  公司宪章被制定法变更时向登记官的通知
    (1)当公司宪章被一项制定法(修改一般法律的制定法除外)变更时,本条适用。
    (2)在该制定法生效后不迟于15日,公司必须就该变更向登记官发出通知,指明该制定法。
    对于一项特殊制定法,通知必须附有该制定法的副本。
    (3)如果该制定法修改——
    (a)公司章程,或者
    (b)第3章所适用的决议或协议(影响公司宪章的决议和协议),通知必须附有公司章程或者被修改的正被讨论的决议或协议的副本。
    (4)“特殊制定法”是指不属于公开的一般法律,包括——
    (a)确认临时法令的法案
    (b)与通过与私人经营相关的上议院或下议院任何现行法令之适用相关的公开的一般法案的任何条款
    (c)在其被包括在一项特殊制定法的范围内或者为了一项特殊制定法之目的而适用的范围内的任何制定法。
    (5)如果公司未能遵守本条,下列人员构成犯罪——
    (a)公司,以及
    (b)每个失责的公司高级人员。
    (6)根据本条构成犯罪的人,经简易程序定罪,处以不超过标准等级3级的罚金,如果持续违反,处以每日不超过标准等级3级十分之一的失责罚金。
    第35条  公司宪章被法令变更时向登记官的通知(1)当公司宪章被法院或其他部门的法令变更时,在变更生效后不迟于15日,公司必须就该变更向登记官发出通知。
    (2)通知必须附有——
    (a)法令的副本,以及
    (b)如果法令修改——
    (i)公司章程,或者
    (ii)第3章所适用的决议或协议(影响公司宪章的决议和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被修改的正被讨论的决议或协议的副本。
    (3)如果公司未能遵守本条,下列人员构成犯罪——
    (a)公司,以及
    (b)每个失责的公司高级人员。
    (4)根据本条构成犯罪的人,经简易程序定罪,处以不超过标准等级3级的罚金,如果持续违反,处以每日不超过标准等级3级十分之一的失责罚金。
    (5)当其他制定法对于向登记官提交正被讨论的法令副本作出规定时,本条不适用。
    ……
展开
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修订说明与致谢
前言
凡例

《2006年公司法》目录
《2006年公司法》主文

附录一 《2006年公司法》附件清单
附录二 附件1相关联的人:股份或债券利益的指称
附录三 附件4向公司发送或提供的文件或信息
附录四 附件5公司通讯
附录五 附件6“子公司”的含义等:补充条款
附录六 附件7母子事业:补充条款
附录七 附件8经定义的术语的索引
附录八 术语表(TableofTerms)
跋:小记译者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