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具体表现在:
1.特殊的经营目的
中央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尽管都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但其经营目的截然不同。一般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中央银行在从事货币信用过程中虽然也能获得一定的赢利,但它并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业务活动,通过货币信用活动来调整货币资金活动,从而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
2.特殊的业务对象
一般金融机构都以众多的企业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中央银行则不以工商企业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是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业务对象。
3.拥有法定特权
中央银行都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这是一般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一般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货币资金的营运,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只有一般的法人权利;而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则享有法律赋予的种种特权,如垄断货币发行、集中管理存款准备金、代理国家进行国际金融交流。这样中央银行就成为居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的特殊法人,是政府的银行,处于超然地位,甚至在一些国家享有部分立法行政权,具有很高的独立性。
4.特殊的领导成员组成
一般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是由创立者担任或根据控股权多少、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对中央银行来说,不论其组织形式是怎样,领导成员均由国家政府任命和推荐,而且有一定的任期。
5.特殊的业务方式
虽然中央银行业务经营内容也主要是存贷汇,但方式与一般金融机构显著不同。第一,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是由财政存款和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构成。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结果,纯属保管性质,存款准备金和往来存款户的存款,是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储备和为票据清算服务的结果,属于调节性质和服务性质。所以,中央银行一般对存款不付利息或付息很低,并由中央银行自主决定,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同时,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使其存款增加或减少。第二,在运用资金时,更多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的考虑,而不存在安全性、营利性、流动性问题。并且,中央银行的资金运用许多都是短期调节性的。第三,为了加强其权威性,并有利于国内外有关方面了解其金融政策,中央银行要定期公布其业务状况及有关资料,而一般金融机构则不必要这样做。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