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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八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7013
  • 作      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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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8集)》一书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辑的定期连续出版物,自1999年第1集出版以来至今已出版15集,并从2003年开始每年固定出版两集。书中的案例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上万件抗诉案件中精选而出,编选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形式改变了原审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使用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案件。每一案例主要按照基本案情、原审裁判、抗诉理由及再审结果和点评的编排模式,生动、完整地再现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全过程,以简练、准确的叙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看法和争点,并配以论理充分、有理有据的点评.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8集)》适合从事民事行政法律实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从事民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帮助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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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调整依据。调整的依据为《合同法》第114条。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调整到与损失相当,符合违约金的赔偿性;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适当调整,符合违约金的赔偿性与惩罚性。适用该条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根据对违约金性质的分析,违约金的成立,无论赔偿性还是惩罚性均不以损害的发生、存在及其大小为必要,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二是调整违约金时,关于“损失”的证明责任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主张调整方提出。对于“从高到低”调整,虽然此时守约方更有能力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但也应该由违约方举证,这样做既符合举证规则,又是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举证领域的体现。三是“损失”的认定。这里“损失”一般应指实际损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办证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四是“过分高”的标准问题。《合同法》没有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一步明确了“过分高”的标准,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一般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即可以认定。
  第三,如何调整。“从低到高”应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但“从高到低”则是适当减少,一般不低于造成损失且不超过30%。
  三、本案的具体分析
  本案中,史河与中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对迟延交房、迟延办证情形约定了史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并可要求违约金,明显具有惩罚性。史河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协议主义务,中地公司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相应的约定违约金。由于中地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申请,故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承担。由于中地公司未能举证,且相关格式协议均由中地公司提供,对合同内容的起草内容清楚,违约责任的过错也在于其本身,中地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来讲,实质低于法律拟定的损失计算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损失计算标准,故人民法院更不应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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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 合同纠纷
1 本溪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徐长贵、田波、田伟、范中会劳务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2 易泽民诉刘国弟、刘连等四人委托合同纠纷抗诉案
3 深圳市横岗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郝佩君、公司、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
4 史河、曾艳诉成都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5 重庆市长寿区永恒缆车有限公司诉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6 龙和平等四人诉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小榄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抗诉案
7 徐吉华诉尹爱明合伙纠纷抗诉案
8 卢佰民诉石鑫海合伙协议纠纷抗诉案
9 湖南莲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湖南合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抗诉案
10 乔丹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抗诉案
11 西安绿华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抗诉案        12 佳木斯市郊区农家房屋维修队诉佳木斯市永兴建筑工程公司、佳木斯力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抗诉案民事 离婚析产、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3 华兰诉重庆市涪陵区市政管理局、重庆市涪陵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粱玉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4 卢群志诉陈锡困、陈锡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桑
15 陈刚、杨品容诉唐嘉荣、张本利、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荣昌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6 陈秋玲诉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7 张先发、姜玉花、张媛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代理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代理
中心瓦房店营业部、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8 陈秀芬等诉阆中市电力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9 隋宝林等诉张樊伟、齐宝玉、高树成人身权纠纷抗诉案
20 于美苓诉宋吉凯离婚纠纷抗诉案
21 谭祖玖、谭晶诉重庆市开县旭恒车辆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县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民事 其他
22 安庆市宜港物资有限公司诉安庆市明峰物资有限公司、邹祖明欠款纠纷抗诉案
23 刘和渠、卢兴秀诉忠县忠州镇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积累款纠纷抗诉案
24 郑平安诉郭武奎侵权纠纷抗诉案
25 李圣宝诉李胜广、李兴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抗诉案

行政
26 熊康珍诉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抗诉案
27 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诉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巫溪县光华地质灾害防治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诉讼纠纷抗诉案

检察建议
28 江久军诉邹忠明、陈华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9 王维吉诉大连金贤商贸有限公司取暖费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0 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350名下岗职工申请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案
31 浙江豪士达包装有限公司诉上海光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2 任佰臣诉李静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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