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本法第二章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同时,明确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六种情形,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申请程序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由于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护照法,所以有关护照管理的内容,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这样一个衔接性的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
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本法第三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节完善了我国的签证制度,包括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或者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明确了签证的种类和普通签证的类别;规定了不予签发签证、免办签证和需要办理临时入境许可手续的有关情形。同时,规范了邀请函制度,明确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等。第二节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制度,明确外国人入境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入境出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出境,同时,规定了外国人不准入境、出境的有关情形等。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本法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节规定了一般的停留居留制度,包括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同时,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等。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明确了外国人工作需取得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对非法就业进行了界定,规定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均属于非法就业。第二节规定了永久居留制度。永久居留制度对于引智引资具有积极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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