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对保险机构投资活动的约束方式发生转变
各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首先都必须是在其监管规定所允许的资产类别及比例范围之内进行的,因此理论上讲,对保险投资渠道和比例的限制将对各国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方法选择和运作结果产生较强的直接约束,例如英国长期以来保持较高的权益投资比例,就与其宽松监管理念所造成投资环境和投资风格是分不开的。除此之外,许多国家还针对资本充足率、资本金要求、资产负债匹配度等内容提出了相关标准,在管控保险公司整体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间接作用于机构制定投资策略和构建投资组合等投资行为。
直观上看,对保险投资活动范围的监管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构成,并进一步影响到资产负债协调效果:一方面,对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的过严管制可能降低投资组合构建的有效性,造成较大配置压力不单会影响到投资收益率的提升,还会妨碍保险公司正确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在本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仍不成熟的时期,制定过松的规定会使得保险机构在投资时的风险偏好进一步提升,枉顾对资产负债风险管理要求,盲目加大股票、不动产、低等级信用债券等高风险资产的配置力度,以至于对公司经营造成极大危害。
现实中,虽然目前大部分国家仍对投资范围和比例实行限制,但已经转向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更谨慎监管模式;在将投资风险引入偿付能力监察系统的基础上,当局在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上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原则,给予保险机构更自由灵活的配置空间。各国保险业也充分吸取之前失败的教训,经营理念和投资方法逐步走向成熟,认识到如何在资金运用时从适应负债特征的角度出发,并在投资决策时详细考虑满足公司资本充足性和偿债能力要求的法定盈余目标。此时,尽管对投资范围的直接限制仍有一定约束力,并且可以对投机等高风险行为发挥较好的抑制作用,但它实质上已不再是影响资产组合结构的关键要素,例如,虽然都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但实质上美国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比例一直是远低于其上限要求的,日本的境外资产和股票投资比例,以及韩国的境外资产和不动产投资比例,距离其监管上限也都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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