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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01152
  • 作      者:
    叶青等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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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引用的学术资料与立法资料大多为在21世纪出版和颁布的一些论著与法律文本。《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作者在概括、梳理证据法学研究主要学说的同时,也对相关重要立法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了自己的阐述和研究。《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成书时正值《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初稿完成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刑事诉讼法》何时能够修改定稿,当时尚不可知。因此,各位作者在撰稿论述国内部分时仍然大多依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在《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准备付梓之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审时度势,对书稿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经过各位作者的不懈努力,我们用最短的时间对《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所涉及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内容作了全面的整理和更新,务求使《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当然,《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旨在对证据法学及其实践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很多内容都是基于对现行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反思和批判,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实践影响不会因法律文本的修改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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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作证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
    证人是以言词方式向法庭讲述其对案件情况的认识的,因此,具备必要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证人作证的基础。缺少必要的认知能力,作证人对案件事实就不可能产生正确的认识;缺少必要的表达能力,作证人则无法将其对事实的感知表达出来,那同样也达不到作证的效果。
    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智能有障碍者以及年幼儿童的证人资格问题上。与一般智力正常的成年人相比,智能障碍者和儿童在记忆力、理解力以及表达能力方面均存在严重的缺陷。以儿童为例,在西方国家,怀疑儿童证人的可靠性是一个远古的观念。1692年,美国新英格兰塞伦镇上有几名儿童出现不明病因的症状,病孩指控其隔壁邻居为“女巫”,此后不断有女孩患上这种疾病,一连串的“女巫”案也由此展开。最终,仅仅靠着一群孩子的证言,塞伦镇上一百多人被逮捕,19人被确认为“女巫”而遭受绞刑。数年之后,其中的一些目击者公开宣称撤回自己的控诉。法官和律师们总结了儿童证言可信度的九大风险:缺乏感知能力;缺乏观察力;认知缺损;缺少进行复杂认知任务的能力;爱妄想,有时甚至很难区分现实和幻想的事物;模糊的心灵创伤;虚假记忆;容易受到诱导,犄别是来自于权威形象的以及有意识的欺骗。①正是由于对年幼儿童能够如实作证的怀疑,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实务中原则上禁止七岁以下儿童出庭作证。②在美国女性主义者与儿童工作保护者的积极倡导下,判断儿童作证资格的标准由“是否能区分事实与谎言”取代单纯的年龄标准。现在的美国实务上,四岁以上的儿童通常可获准出庭作证,而且法官和陪审团往往也会严肃地考虑他们的证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者作证人年幼并不成为作证人失去证人资格的原因,只有当作证人的生理、精神缺陷或年龄造成其辨别是非及正确表达困难时才影响其证人资格。国外一些法域的立法例除了对证人的认知表达能力提出要求外,还将证人是否能够理解如实陈述的意义作为其证人资格的限制。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证据法》第603条规定:“法官如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即不适格作为证人作证:(1)关于实施之叙述方法,不论直接叙述或透过了解其人之解说员,均无法表达使人了解者;(2)不能了解证人据实陈述之责任者。③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第701条a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证人:(1)无论以直接陈述或透过他人传译,均无法就事项明表至可以理解程度之人;(2)无法理解证人有必须据实陈述义务之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是一个相对比较容易判断的问题,但判断作证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表达能力则相对比较难。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判断儿童及智能障碍证者的证人资格,实践中更多地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当今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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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现状
第一节 中国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动态
第二节 中国证据立法现状
第三节 外国证据法的立法与发展

第二章 证据的属性与价值
第一节 证据的属性
第二节 证据的价值

第三章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价值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第四章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第五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证据能力规则
第三节 证明力规则

第六章 证人制度
第一节 证人概念与证人资格
第二节 证人出庭与书面证言
第三节 证人的权利义务与作证保障

第七章 口供研究
第一节 口供的特点与证据价值
第二节 翻供及其对策
第三节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第四节 沉默权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第八章 科技证据
第一节 科技证据的产生和使用
第二节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第九章 诉讼证明的自然机理
第一节 诉讼证明的基础
第二节 认知方法论
第三节 证明方法论
第四节 证明责任
第五节 证明标准

第十章 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问题
第一节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二节 死刑案件的证明程序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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