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事实,又称为事实条件,即已有的材料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避免滥用刑事程序,尤其应当避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其次,该犯罪事实的存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判断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应当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但是此阶段并不要求掌握全部的证据,只要所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即可。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又称为法律条件,指的是根据所发生的犯罪事实,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并不是发生了犯罪事实就必然会立案,而是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还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能立案。除却《刑法》中存在若干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外,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亦规定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过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只有同时符合上述立案的条件且属于该机关的管辖范围,才会立案,否则就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于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法律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既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程序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控告人申请复议应当向原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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